企業從事具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得享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
企業進口臺灣尚未產製之機器、儀器設備,得享有免徵進口關稅之優惠。
企業自國外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並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或各種特許權利,得享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之優惠。
企業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5G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或技術服務,得享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
企業營運獲盈餘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免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企業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可免計入取得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但以全年合計新臺幣500萬元為限。另持股2年並符合相關條件者,得於轉讓時以「取得時」或「轉讓時」孰低價格課稅。
企業員工取得獎酬性質之員工配股,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另持股2年並符合相關條件者,得於轉讓時以「取得時」或「轉讓時」孰低價格課稅。
符合條件之外籍特定專業人才,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從事動、植物新藥、高風險醫療器材及新應生技醫藥產品之研發製造,且經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者,得享有研發、人才培訓、投資、技術股等相關租稅優惠。
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針對參與公共建設之企業,得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進口關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股東之投資抵減等相關租稅優惠。
更新日期: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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