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外國企業來臺從事前瞻技術研發等營運活動,並連結在地產業能量,以促進臺灣產業升級與創新,依據研發性質提供經費補助。
國內外尚未具體成熟之技術,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補助比例原則為計畫總經費40%以上,惟最高不超過50%。
提供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人員人事費、計畫主持人人事費、國內外顧問專家費、訓練費、專利申請費及研發管理制度所需系統之設備使用費等科目之補助,補助比例最高可達100%;企業可於計畫書中編列其他研發人員人事費及合作研究費(以自籌款支應),計畫總補助比例最高以50%為上限。一次核定2年經費,最高可獲得2,000萬元之補助。
為鼓勵可與臺灣產業互補互利之外商企業來臺從事研發創新活動,凡具備(1)國內外尚未成熟之技術,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2)具潛力可促使臺灣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和附加價值;(3)進行關鍵及共通性技術研發、上中下游技術整合或跨領域技術整合,可創造產業鏈價值等條件,並通過經濟部審核者,最高可獲得總研發經費50%之補助。
為引導產業朝高值化發展,鼓勵業者切入高階產品應用市場以提升整體產業附加價值率,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推動「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針對在臺擁有研發團隊的企業,提供主題式研發計畫40%至50%的專案經費補助,及業者自提研發計畫最高40%之專案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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