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管轄國稅局申請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一)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申請書。一份合約書以一份申請書為原則。
(二)已簽署生效之合約書影本。海運事業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經營業務者,應檢附船務代理合約影本及航政機關核准代理登記之文件影本。上述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三)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授權書免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無法檢附正本者,應敘明理由。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授權書: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_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