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邀請單位之資格條件限制為何?
邀請單位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始得提出申請:
- 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營運資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 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
- 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但金融服務業在臺分公司,不受營業額及營運資金限制。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內事業。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園區事業。
- 行政院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
請參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附表四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審查表)。
資料來源: 內政部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