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外國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得以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出資。
二、外國投資人以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投資國內現有事業,應符合公司法暨其相關規定,合先敘明。另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申請時,除應檢附一般文件外,應另檢附之證明文件分述如下:
(一) 機器設備或自用原料清單。
(二) 自國內採購者,應檢附新臺幣出資來源證明。
(三) 國內事業依公司法第266條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若董事會議事錄無載明本次同意以機器設備或原料作價之相關資訊,應再另檢附本次同意以機器設備或原料作價相關資訊之董事會議事錄。(新創事業者免附)
三、申請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機器設備以自用新品為原則,清單內容應包括品名、單位、數量、單價、總價等。
(二)若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申請已使用之機器設備,但應另檢附鑑價報告書。
(三)新臺幣出資來源證明詳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五、出資種類(基12)】以新臺幣出資者。
四、有關應檢附文件及其應載內容,請詳閱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