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商型態
公司組織
依公司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方得成立公司。公司種類主要包含: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商業(獨資合夥)組織
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非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小規模商業得免登記,如:攤販、家庭手工業等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有限合夥組織
為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經營活動之新選擇,賦予投資者與經營者不同的權責,建構一個重視個人特性,尊重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精神之商業組織。
法令、優惠
- #設立企業
- #投資法令
- #投資定義
- #出資種類
- #限制項目
- #結匯保障
- #徵收保障
- #投資優惠
- #權利保障
設立企業
投資法令: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 兩條例幾乎相同,僅部分禁止或限制外國人投資之項目,華僑不禁止或限制。
投資之定義
- 持有臺灣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 在臺灣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1年期以上貸款。
出資種類
- 現金。
- 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如重整債權、合併、收購及分割股權)。
禁止或限制投資項目
- 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及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禁止投資。
- 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
- 行政院並依前二項原則訂定「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結匯保障
-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 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 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徵收保障
- 僑外投資人持股合計達45%以上者,在開業20年內,繼續保持其投資額在45%以上時,不予徵用或收購。
- 僑外投資人持股未達45%者,如政府基於國防需要,對該事業徵用或收購時,應給與合理補償。
投資優惠
-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該事業資本總額45%以上者,得不適用公司法關於現金增資應保留一定比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之規定。
- 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擔任監察人,不受國內住所之限制。
權利保障
-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國民所經營之事業相同。
公司、商業比較
- #資本額
- #責任風險
- #業務拓展
- #法人資格
- #帳冊憑證
組織型態 |
公司 |
商業 |
資本額 |
無最低資本額要求,惟公司資本額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即可。(註一) |
無最低資本額要求 |
責任風險 |
由股東就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
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需就商業經營上之所有風險及債務負擔清償責任 |
業務拓展 |
公司之登記名稱係由經濟部預審核准,其保護及使用較具全國性,有利業務拓展 |
商業登記為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故其名稱之保護及使用受到侷限 |
法人資格 |
具有法人資格 |
不具法人資格 |
帳冊憑證 |
需建置完善之帳冊及會計紀錄以反映公司之經營狀況 |
較無強制要求,且經營盈虧直接反映在個人之所得額 |
註一:惟若事業單位所從事之活動需取得特許或核准者,依主管機關規定,得要求較高之資本額。
分公司、辦事處比較
- #許可活動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稅負
- #租稅獎勵
- #股東條件
- #董事條件
- #監察人條件
- #資本額
組織型態 |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外國或大陸公司之分公司 |
代表人、辦事處 |
許可之活動 |
一般貿易、銷售及製造
陸資-應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
一般貿易及國內銷售及製造
陸資-應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
法律行為及聯絡工作陸資-其本公司所營事業應有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之法律行為及聯絡工作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107年度及108年度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分別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8%及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
同左 |
不適用 |
利潤匯出之稅負 |
扣繳稅率為21%,但公司就其未分配盈餘所繳納之10%未分配盈餘稅得扣抵該扣繳稅額 |
無 |
不適用 |
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獎勵 |
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股東/總公司
之責任 |
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
外國總公司就分公司未清償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
不適用 |
股東之條件 |
須至少有法人股東1人或自然人股東2人(於有限公司之情形,1人以上之自然人或法人股東),且均得為居住於我國境外之外國投資人或大陸地區人士 |
無須有股東 |
無須有股東 |
董事之條件 |
須至少有董事3人(於有限公司之情形,1-3人),且均得為居住於我國境外之外國投資人或大陸地區人士 |
無須有董事 |
無須有董事 |
監察人之條件 |
須至少有監察人1人(於有限公司之情形則無規定),且得為居住於我國境外之外國投資人或大陸地區人士 |
無須有監察人 |
無須有監察人 |
公司/分公司最低資本額/最低營運資金要求 |
無最低資本額要求,惟公司資本額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即可(註一) |
無最低資本額要求,惟公司資本額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即可(註一) |
無須有註冊營運資金 |
出資來源 |
出資得以現金或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為之 |
原始出資須由國外母公司匯入款項為之;但其後之出資得以國外母公司匯入款項或分公司保留盈餘為之 |
不適用 |
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 |
必須 |
必須 |
無須 |
薪資、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之扣繳 |
必須 |
必須 |
必須 |
母公司/總公司行政費用之分配 |
該等費用之所得稅扣繳率為20%,是否可扣抵所得額則視子公司是否提供符合稅法規定之憑證文據而定 |
於符合若干標準之情形下,得將費用分配於分公司並扣抵所得額進行扣除 |
不適用 |
帳簿之保存 |
必須 |
必須 |
必須 |
解散時應進行清算 |
必須 |
必須 |
無須 |
以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之名義購買不動產及車輛 |
可 |
可 |
不可 |
註一:惟若事業單位所從事之活動需取得特許或核准者,依主管機關規定,得要求較高之資本額。
投資申辦流程
申請公司名稱
選定在臺公司中文名稱及所營之營業項目,申請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
申請僑外投資
填具僑外投資申請書,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申請。
申請審定投資額
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臺灣地區往來銀行辦理匯入投資款項。
設立登記
依公司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設立登記。
設立公司
- #名稱預查
- #投資許可
- #審定投資額
- #設立登記
- #稅籍登記
- #出進口登記
- #工廠登記
- #申請許可業務
公司名稱預查
- 投資人應先選定在臺公司中文名稱,設立公司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
- 公司名稱預查
投資許可
- 投資人應檢具投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投資申請(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8樓,電話:02-3343-5700)。若投資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則直接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 投資申請書表
審定投資額
- 投資人匯入外幣投資者,投資獲准後,由國外匯入投資款;結匯新臺幣時,應持核准文正本,向國內銀行辦理並再向前項投資許可機關辦理投資額審定。
公司設立登記
- 設立公司者,資本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未達新臺幣5億元,依所在地向直轄市政府或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臺灣省及金門、馬祖部分)申請。若投資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自由貿易港區,則直接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 臺灣已取消公司最低資本額規定,除部分特許行業外,公司資本額只要足夠支應合理的開辦成本即可。
- 公司設立登記
稅籍登記
- 向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出進口廠商登記
- 經營出進口業務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英文名稱預查後,再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 出進口廠商登記
工廠登記
- 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者,依公司所在地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工廠登記。若設廠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或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則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申請許可業務
- 經營許可業務,應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設許可。
- 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應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才可經營許可業務。
設立商業
- #商業名稱預查
- #投資許可
- #審定投資額
- #商業登記
- #稅籍登記
- #出進口登記
- #申請許可業務
商業名稱預查
- 投資人應先選定在臺商業中文名稱,設立商業(獨資或合夥事業),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商業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及保留商業名稱。
- 商業名稱預查
投資許可
- 投資人應檢具投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投資申請(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8樓,電話:02-3343-5700)。若投資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則直接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 投資申請書表
審定投資額
- 投資人匯入外幣投資者,投資獲准後,由國外匯入投資款;結匯新臺幣時,應持核准文正本 向國內銀行辦理,並再向前項投資許可機關辦理投資額審定。
商業設立登記
- 設立商業者,向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商業設立登記。
- 商業設立登記
稅籍登記
- 向商業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出進口廠商登記
- 經營出進口業務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英文名稱預查後,再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 出進口廠商登記
申請許可業務
- 經營許可業務,應於商業設立登記前,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設許可。
- 完成商業設立登記後,應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才可經營許可業務。
設立分公司
- #名稱預查
- #稅籍登記
- #出進口登記
- #工廠登記
- #申請許可業務
公司名稱預查
- 投資人先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公司中文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
- 公司名稱預查
外國公司認許、資金審定及分公司設立登記
- 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外國公司認許、資金審定及分公司設立登記。若投資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則於取得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外國公司認許核准函後,再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 外國公司認許、資金審定及分公司設立登記
稅籍登記
- 向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出進口廠商登記
- 經營出進口業務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英文名稱預查後,再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 出進口廠商登記
工廠登記
- 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者,依公司所在地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工廠登記。若設廠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或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則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申請許可業務
- 經營許可業務,應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設許可。
- 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應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才可經營許可業務。
指派代表人法律行為報備
- 先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指派代表人法律行為報備,取得核准報備函。
稅籍編號申請
- 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編號。
為與國際線上申辦企業的趨勢接軌,提升經商環境競爭力,「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係透過跨機關流程之整合,提供便民服務讓民眾於同一網站進行公司設立、營業登記、成立勞健保投保單位及工作規則核備等程序,透過網站與相關部會間資料銜接及流程整合,省去現行逐一到各機關臨櫃申請辦理手續,亦可查詢案件辦理進度,以便利民眾加速企業開辦,並提升商工行政服務效率。